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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年7月6日 17:07 來源:通城檢察
7月2日上午,通城縣人民法院對罪犯黎某某刑罰變更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依法決定將罪犯黎某某收監執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施行以來,通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對社區矯正罪犯收監執行的首例刑事決定。
2002年3月30日,黎某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后于2004年5月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9年,并于2006年、2008年分別被裁定減刑1年9個月、1年1個月。因黎某某患有嚴重疾病,云南省監獄管理局于2008年12月決定對其保外就醫,并于兩年后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2019年11月14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全市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人員病情復查專項活動,經武漢平安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黎某某所患疾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嚴重疾病范圍。
根據以前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黎某某的收監決定應由云南省監獄管理局作出,受疫情影響,云南省監獄管理局一直未對黎某某作出收監決定。今年7月1日實施的社區矯正法,規定執行地法院可以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作出收監決定。通城縣人同檢察院邀請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人民監督員對黎某某收監執行進行公開審查,詳細介紹基本案情、罪犯身體狀況、社區矯正法執行依據,并研究部署黎某某收監執行方案。
7月1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向通城縣司法局發出對黎某某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書。7月2日上午,通城縣人民法院對罪犯黎某某刑罰變更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黎某某因疾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經鑒定,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尚有刑期沒有執行完畢,對未執行刑期應當收監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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