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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年6月24日 來源:云上通山
云上通山報道:近日,咸寧市通山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孟晟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晟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間,利用擔任通山縣公安局巡邏大隊、治安大隊大隊長職務之便,收取程金柱、王軍、鄭榮華、石紹亮、焦雅清、陳俊財物共計人民幣131000元。在2014年6月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孟晟通過將巡邏大隊車輛燃油卡充值金額共計108998.52元交給其內弟徐榮剛加油使用,至2016年底被告人孟晟收回徐榮剛現金人民幣40000元,并歸還巡邏大隊30000元,另10000元用于其他費用開支,余款68998.52元案發后已退繳。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孟晟作為公安局公職人員明知程金柱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通山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履行職責,使該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包庇、縱容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被告人孟晟犯罪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并當庭對部分犯罪事實表示自愿認罪。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程序后,該案已完成庭審程序,合議庭將結合證據認真評議后,擇日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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